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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将原上海市自来水公司水源厂改制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经(92)第657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10000000011872。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13]866号)文件及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市商务委转发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弘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对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批复的通知》(沪商外资批[2014]216号)文件的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弘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国有股东持有的公司10%股份,对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1992年8月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批准,在境内首次向社会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624.301万股,面值为10元/股。其中,国家股4899.301万股;社会法人股1487.532万股;社会公众股237.468万股(含内部职工股45万股)。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237.468万股,于1993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公司股票面值拆细为1元/股。内部职工股于1993年8月18日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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